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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聯盟球隊漸漸找到一些方法迴避「農場禁令」。其中一個方法是「自由升降名單」(optional assignments或options),意指大聯盟球隊可以將球員賣給小聯盟球隊,之後再買回來(換言之,小聯盟球隊等於沒有獲利)。但比自由升降更優先的是「放棄規則」(waiver rules),亦即球員被降到小聯盟之前,其他大聯盟球隊或有興趣可找他去。一九O七年,國家委員會規定一個球員一年只能放入自由升降名單一次,一支球隊一年可以有八名球員放入這個名單。次年,又規定買回這些球員的最低價是三百美元;因為有些大聯盟老闆可能以高於市場合理的價格將球員賣給小聯盟球隊,又以低於市場合理價格的價碼買回這個球員,藉此賺取差價(例如:用三百美元賣給小聯盟,再以一百五O美元買回來)。
一九O五年,紐約巨人(今日舊金山巨人的前身)率先想到迴避農場禁令的漏洞,即所謂的合作協議。通常是大聯盟球隊提供金援與協助小聯盟球隊組合一份更具競爭力的球員名單,交換條件是季末以固定價碼調動球員。國家委員會認定合作協議不違反農場禁令。
另一個迴避方法是,大聯盟球隊在球季初盡可能多保留一些球員,當中不乏許多小聯盟的球星。到一九O九年,多數球隊都有四十多名保留球員,有八支球隊甚至超過五十名。一九一二年,新的國家協議將保留球員人數限定為三十五名,五月十五日至八月二十日的球季內,限定為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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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迷往往太習慣一種運動的制度,而以為一開始就是如此。事實上棒球勞力市場的規則,是管理者因時制宜而成就的。
談到棒球勞力市場的發展,我們不得不理解以美國為首的大聯盟現行制度與遊戲規則。當中有許多重要觀念之瞭解,對將來欲從事運動經紀(Sport Agency)的人而言,絕對是必要的。首先,我們先來聊一聊「保留條款與小聯盟」。
一八七六年國家聯盟(國聯,National League)創立時,並沒有正是區分大聯盟與小聯盟。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雖依據互利共生原則成立,卻自認與國聯屬於同一層級。但一般而言,國聯的球隊在較大的都市,也有較雄厚的金援。當國聯球隊的老闆知道另一個聯盟有某明星球員,便會想辦法挖角。有時候因另一個聯盟的反對,國聯會與其達成合作協議,承認彼此對球員有保留權(等同視球員為其財產)。於是國聯球隊的老闆對某球員有興趣時,被挖角的聯盟便可能因放棄對球員的「保留」權而獲得補償。總之,較好的球員後來都進了國聯(或美國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層次較高的大聯盟與層次較低的小聯盟之間,便逐漸拉開距離。
]]>前一篇章節我提到洋基使用明確的「定量化」系統來評估球員。
球團總經理和教練將每種攻守數據的數值轉化成為對應的價值,
並且在團隊利益優先的原則下,
要求每位球員提供固定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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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跟大家分享了這本書第一章的部分,
談到了 "由上而下建立經營者的價值觀" 這個概念...
Something still left in the ba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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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talian cabinet meeting members really did what
they think is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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