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ba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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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迷往往太習慣一種運動的制度,而以為一開始就是如此。事實上棒球勞力市場的規則,是管理者因時制宜而成就的。

  談到棒球勞力市場的發展,我們不得不理解以美國為首的大聯盟現行制度與遊戲規則。當中有許多重要觀念之瞭解,對將來欲從事運動經紀(Sport Agency)的人而言,絕對是必要的。首先,我們先來聊一聊「保留條款與小聯盟」。

  一八七六年國家聯盟(國聯,National League)創立時,並沒有正是區分大聯盟與小聯盟。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雖依據互利共生原則成立,卻自認與國聯屬於同一層級。但一般而言,國聯的球隊在較大的都市,也有較雄厚的金援。當國聯球隊的老闆知道另一個聯盟有某明星球員,便會想辦法挖角。有時候因另一個聯盟的反對,國聯會與其達成合作協議,承認彼此對球員有保留權(等同視球員為其財產)。於是國聯球隊的老闆對某球員有興趣時,被挖角的聯盟便可能因放棄對球員的「保留」權而獲得補償。總之,較好的球員後來都進了國聯(或美國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層次較高的大聯盟與層次較低的小聯盟之間,便逐漸拉開距離。

  國聯的巨頭在成立初期便開始控制球員的勞力市場。一八七九年設定保留條款時,一隊有五名球員被保留;到了一八八七年增加到十四名,球隊老闆開始縮減勞方市場的自由,以人為方式壓抑球員的薪資與流動。偶爾會出現一個競爭的聯盟,提供球員短暫的選擇與較高的薪資,但最後不是被國聯打敗就是被合併,球員薪資便又回到原先的水準。一八九O年代初,球員聯盟(Players' League)和美國協會相繼失敗,國聯的保留名單再度增加到涵蓋正式球員保留名單的所有球員。所有國聯的球隊至少都有十六名球員被保留,很多還不只於此,辛辛那提隊更多達三十三名。

  一八九O年代初,受保留條款約數的球員愈來愈多,又缺乏競爭對手,國聯的球隊不僅降低球員薪資,也將正式球員名單減少到十三名。(大聯盟)非正式保留球員被安置在小聯盟球隊,只付給小聯盟薪資,需要時才調來替代傷兵或表現差的球員。從小聯盟的觀點來看,這種做法會破壞他們與大聯盟的關係。他們無法以保留條款約束這些球員,球員跑去大聯盟時也無補償金,還得忍受球員名單經常變動。

  小聯盟除了幫大聯盟儲備球員,新聯盟成立時也會從小聯盟裡找球員。在十九世紀末與二十世紀初,不時有人要成立新聯盟挑戰國聯的地位,那時便會讓小聯盟多一些籌碼。國聯(及一九OO年之後的美聯)為顧及本身最大的利益,不得不與小聯盟最高階球隊和平共處,並因此簽定多次的協議;不過,協議通常並未獲尊重。

  大聯盟球隊最希望的情況是:(一)擁有非正式的保留球員,如此可以讓支領大聯盟薪資的球員減到最少;(二)以最低的成本維持球員上下調動的最大彈性;(三)可挖掘新的明星球員;(四)掌控最多的潛在球星,避免出現新聯盟與之競爭;(五)取得優於其他球隊的競爭優勢。

  相對的,小聯盟的利益所在是:(一)在每個球季維持穩定的球員名單;(二)保有較多的保留球員以便賣給大聯盟球隊;(三)為保留球員爭取最好的價碼;(四)盡可能壓低薪資成本。

  大小聯盟目標互異,衝突在所難免,當然也會造成高收益與低收益球隊的衝突。一八九二年國聯與小聯盟達成國家協議:國聯要尊重小聯盟的保留名單,換取季末以固定價碼從名單中選秀。國家協議依照所在城市人口數區分聯盟分級,總共從A級到F級。議定價是A級聯盟一名球員一千美元,B級五百美元。A級也有權利從B級選秀(高階小聯盟選低階小聯盟),B級以下的保留名單不被認可。

  但有些A級球隊為了爭取更高價,在季末之前就把球員賣掉(售價高於議定價)。有些國聯球隊為杜絕買賣小聯盟球員,採取一種不成文的「合作協議」(working agreement):容許出借的球員可以上下調動。另有些球隊的老闆會互簽協定,避免爭奪小聯盟的球員。甚至有幾個球隊的老闆,透過一八九O年代相當常見的「交叉持股」的方式,擁有另外一支大聯盟球隊的部份股權;透過這種方式,他們可以省下不少買賣小聯盟球員的成本。例如辛辛那提的布拉許(John Brush)、波士頓的索登(Arthur Soden)、芝加哥的斯伯丁,當時為了協助陷入財務危機的紐約巨人的老闆戴伊(John Day),分別持有紐約巨人為數不等的部份股權。

  布拉許的手法更高招。布拉許同時擁有國聯的辛辛那提球隊和小聯盟西部協會(Western Association)的印第安納波里球隊(Indianapolis),經常互調球員以發揮最高戰力。例如他會將大聯盟球員調去印第安納波里打擊小聯盟的競爭者,也會將小聯盟的戰將調去參加大聯盟的比賽。

  雖然有人鑽這些漏洞,一八九二年的協議至少讓大小聯盟相安無事九年。但到了一九O一年球季之前美聯(American League)宣布要成為大聯盟,亦即要雇用頂尖球員,並與其下聯盟自訂協議,於是美聯與國聯爭奪球員的競爭趨於白熱化。美聯並未與小聯盟簽訂任何協議,便不顧他們的保留名單,以及國聯與小聯盟之前的協議,大剌剌展開挖角。國聯被迫跟進,小聯盟不僅流失球員,還必須提供薪資來留住剩下的。一九O一年九月,國聯正式廢除與小聯盟的協議。

  小聯盟腹背受敵之際,遂於該年十月末聯合組成國家職業棒球聯盟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Leagues),通稱國家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新的國家協會要求其他組織承認其保留名單,並對球員薪資設限。

  國聯與美聯於一九O三年所簽的國家協議(National Agreement)也涵蓋小聯盟,但後者在新的管理組織-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裡,並沒有代表席次,委員會由國聯與美聯的主席及一位「獨立」的執行長共同組成。協議中對國家協會也有一些讓步,例如禁止「農場制」(farming),即大小聯盟之間可以互相出借調動球員,但不得將出借的球員變成固定移轉。這項規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富有的球隊囤積人才,另一方面可讓小聯盟球隊因出售保留球員而獲利。

  但大聯盟球隊漸漸找到一些方法迴避禁令、、、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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